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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委员履职与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6年5月26日市政协四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的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委员应自觉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积极对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献计出力,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切实发挥委员作用。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是市政协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 委员履职义务
第四条 委员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有关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等学习培训活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每位市政协委员届内参加各类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必须保证1次以上。
第五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积极参加市政协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
委员对市政协安排参加的其他会议及活动,也应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六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参政议政,提出建议和批评。每位市政协委员届内参加调研或视察活动必须保证1次以上(含市县(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别组织的调研或视察活动)。
第七条 委员应认真撰写提案。围绕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积极撰写提案,并有序监督提案的办理。每位市政协委员届内至少撰写1件提案(不含附议)。
第八条 委员应广泛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充分发挥联系面广的优势,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界别和各阶层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情实况,通过政协组织,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每位市政协委员届内至少反映2条社情民意信息。
第九条 委员应密切与市政协机关的联系。对机关各部门发出的征询函、调查表或其他有关材料,有义务及时回复或积极配合。因工作、职务、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在本职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市级及以上奖励、晋升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告知所在的专委会和委员学习联络室。
第三章 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条 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尊重和依法保护委员的各项权利,鼓励委员讲实话、讲真话、建诤言;保障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保障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和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各专委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各专委会作为组织委员参加履职活动的重要载体,应完善与委员的联系机制,加强和改进界别活动,适时组织委员开展活动,不断丰富和改进委员参加履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和机会。未纳入各专委会的驻县(区)市政协委员(县(区)推荐的市政协委员),将委托县(区)政协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拓展委员知情明政的渠道。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委员集中培训;协调并支持委员因履职需要,向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了解情况;协调并支持委员根据履职需要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完善委员通过网络等手段传送、交换和查阅资料的机制,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提高委员履职服务质量。市政协各部门须进一步增强为委员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认真组织各种会议,精心安排各项活动,扎实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和督办、转办工作,及时反馈委员提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为委员履职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表彰先进活动。市政协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委员评选表彰,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的委员进行表彰;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对积极撰写提案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优秀提案人和单位进行表彰;每年召开一次政协信息工作表彰会议,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市政协将对受表彰的委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以市政协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十五条 委员履职管理工作,在市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委会共同做好委员履职的组织、协调、联络、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委员学习联络室负责具体承办委员履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常委应按要求参加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大会秘书处或秘书长批准,交委员学习联络室备案。
委员应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专委会组织的活动,应以书面形式向其负责人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
凡是市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未经批准不参加的,均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委员履职登记制度,将委员年度履职情况纳入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委员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登记;提交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情况,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登记;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登记;参加各类协商议政会议和调研视察活动情况,由牵头承办室委负责登记;参加市政协专委会会议及活动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登记。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的登记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适时交委员学习联络室汇总、备案。
委员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委员履职通报制度。委员年度履职情况,在每年的政协全体会议上由大会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向全体委员通报,同时可根据需要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及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和违法违纪违章的委员,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告、劝退、撤销委员资格四种方式处理。
1、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提醒:每届任期内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1次的;1年内未按要求参加市政协活动的;连续2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2、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每届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连续2年未按要求参加市政协任何活动的;连续3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3、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劝其退出市政协:每届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全程缺席全体会议的;连续3年未按要求参加市政协任何活动的;连续4年未提交提案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
4、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委员资格: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委员的提醒处理,须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协办公室书面告知委员本人;警告处理须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常委会议备案,由市政协办公室书面告知委员本人,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界别通报;劝退处理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由市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在15日内向市政协常委会提交书面退出申请,逾期未交的,视为本人同意退出,同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备案,并向委员所在单位、界别通报,如委员不服,可提出复议;撤销委员资格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请常委会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界别。
第二十一条 驻各县(区)的市政协委员相关履职情况,由委员所在县(区)政协协助市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室进行统计、建档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31日政协六安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15日政协六安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的《365bat关于加强委员队伍管理的暂行办法》废止。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委员学习联络室)负责解释。